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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英达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达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能够证实在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原告施工建设的通讯管道所有权属于原告,根据《物权法》规定,原告对其建设的管道有权处分。”诸如以上被告与原告多份判决书中均显示出原告对涉案管道具有所有权,本案原告所诉求的事实与其前几次所诉讼的事由完全自相矛盾,对此被告方要求原告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对于被告方未经许可占用该管道,如原告在庭审时回答被告方问题时所说,难道被告方占用的是被告方自己的管道吗?这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哪种权利,原告明显混淆了法律关系;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该庭审笔录中所审理的法律关系系侵犯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诉求及主张、质证、发表意见阶段,从未提起该涉案管道系委托建设,而对于被告方主张,法院以及原告均未认可采纳;对证据5无异议,恰恰与以上提出的四份判决中法院认定相印证,孟村环城通讯管道所有权人系原告。原告提交的规划许可证批复的规模共计17870米,这与原告诉求的25224.43米是不相符的;对证据6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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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故意或过失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其行为人都应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证明,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孙某某将原告杨某某打伤的行为是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其犯罪行为已经本院依法判处,故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物质损失,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庭后提出对原告合理医疗期限、与外伤相关合理的用药情况审核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本院按程序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以不具备鉴定资质、超出鉴定业务范围、不具备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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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施某某等与郭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九套房屋享有所有权,不能阻却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执行,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尹明月 书记员: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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