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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193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德刚 审 判 员  高玉喜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书记员: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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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军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守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判处被告人孙守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是在被告人未赔偿的情况下提出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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