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真公司、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农商行司某支行与本真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农商行司某支行依约发放借款,本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农商行司某支行要求本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35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商行司某支行和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厂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农商行司某支行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厂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真公司请求本院将拖欠其公司货款的企业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判决其公司使用,待本真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或转移后偿还农商行司某支行的借款的理由,与本案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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