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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辩护人提出的乘车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王吉峰的家属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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