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杨某某、金某某,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杨某某、金某某,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杨某某、金某某,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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