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的价格予以购买,所购摩托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为人民币66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