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经新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当天采集血液样本进行检测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赔偿情况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盲目行车,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被撞后死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逃逸,又于2013年12月30日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在我院主持下,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出警,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亦能如实供诉,可以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有的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瞿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姜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闫某乙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对被告人姜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闫某乙因伤造成死亡的经济损失,因冀DJ2305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瞿某某,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医疗费299079.11元,鉴定检查费800元,误工费2560(1600元/月÷30天×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元/天×48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伤情,并结合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车辆所在单位及被告人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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