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驳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10000元由支某1等四人共同负担。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某1等四人因支某3溺亡而主张管理机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支某3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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