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智某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不宜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缓刑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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