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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并超载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中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尚在治疗的被害人海某乙民事赔偿在其伤残鉴定作出后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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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且超速超载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卜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卜某某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卜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速超载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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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降低车速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在事故现场向交通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丁某甲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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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道路周围情况,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事发后积极报警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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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忽大意,遇险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聂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相关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聂某为社区帮教矫正对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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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受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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