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行为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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