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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严町新兴拔丝织网厂与庞宝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与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应否撤销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3年11月12日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方知自己的伤情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八级计算的工伤待遇14万余元明显高于双方协议约定的23000元,故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且被上诉人庞宝某自2013年11月12日知道协议显示公平起,至原审抗辩主张撤销权时,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主张被上诉人未行使撤销权,且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要求上诉人新兴丝网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否支持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庞宝某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是在双方协议签订后作出的,且协议约定的数额与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巨大,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庞宝某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故庞宝某可依法根据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因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已经根据协议约定给付被上诉人庞宝某23000元,故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在工伤赔偿的总额中对上述的23000元予以扣除。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左臂伤是否与工伤存在关联,因治疗左臂伤而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24527.17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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