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吴某乙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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