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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盛某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乐犯罪后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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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磊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行政奖惩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磊磊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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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多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耀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耀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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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安徽省泗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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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和谐物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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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宗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宗贤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宗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宗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宗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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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吴某乙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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