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9日法研(2011)31号答复确认,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4年社会保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支持11个月,且是自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原告在廊坊市公路管理处机械化养护队工作是自1999年4月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作出规定,并未限制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从事不妨碍老年人人身健康的劳动。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上诉人石海彭参保的农村养老保险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故上诉人石海彭自2012年12月28日到被上诉人处工作时起至2013年8月12日被被上诉人通知离岗之日止,与被上诉人廊坊市祥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因被上诉人廊坊市祥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未与上诉人石海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支付上诉人石海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00元(1600元/月×6.5个月)。上诉人石海彭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8月12日工作期间,因未休法定休息日30天及法定节假日7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故被上诉人廊坊市祥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依法向上诉人石海彭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费4413.79元(1600元/月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