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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方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月整体搬迁,其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过程中,未就待遇、福利及社保等问题与高某某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樊清维审判员 杨心冰审判员 张欣 书记员: 苏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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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方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孟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月整体搬迁其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过程中,未就待遇、福利及社保等问题与孟某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孟某已提供了职工工资明细表,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综上所述,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樊清维审判员 杨心冰审判员 张欣 书记员: 苏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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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方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屈志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月整体搬迁其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过程中,未就待遇、福利及社保等问题与屈志远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廊坊市方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樊清维审判员 杨心冰审判员 张欣 书记员: 苏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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