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对被告人原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俊峰 ...

阅读更多...

白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白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伤,取得了其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阅读更多...

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全意驾驶的豫J×××××重型货车、韩根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对李全意、赵某的损失,耿某、韩根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院13天,住院医疗费共计3941元;护理费868元;营养费390元;住院伙食费39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原告人请求的4个月误工费24339元,根据赵某的伤情部位、出院医嘱、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原告人请求的四个月误工费的请求,但其提交误工收入仅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交通运输业的职业,本院按照河南省统计的相关行业年收入45823元标准支持,计15274元。综上原告人赵某损失共计21963元。鉴于原告人史某、马某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