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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结合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适宜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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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部分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缴纳押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所在社区安陆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建议在被告人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情形下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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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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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程某甲从轻处罚。综上,依据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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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已穷尽赔偿手段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住院病历、医药费结算单,以及其妻的辅助检查报告单,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确已穷尽赔偿手段,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事故发生原因与路边土堆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路边土堆不是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原因,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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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已穷尽赔偿手段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住院病历、医药费结算单,以及其妻的辅助检查报告单,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确已穷尽赔偿手段,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事故发生原因与路边土堆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路边土堆不是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原因,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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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因受伤倒在事故现场,由附近居民白某电话报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郑某之妻陈亚红在事故现场,以及陈亚红通过他人报警的事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辩称自己主动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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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肖路某具有的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均予以考虑,对其作出的刑罚适当。肖路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但并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不宜宣告缓刑。上诉人肖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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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他人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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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两张(金额合计12000元)及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证实上诉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2000元。上诉人王某提出实际赔偿金额为37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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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路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报警施救,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就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赔偿到位,要求对被告肖路某人从轻处罚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肖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路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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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吉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安陆市司法局作出的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如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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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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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刘某1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甘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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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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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刘爱平亲属各项损失22.3万元,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量刑理由为:以10个月为量刑起点,自首、赔偿和谅解应减少基准刑,宣告刑为3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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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未保护现场,也未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伤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条件,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重审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张某某的刑罚。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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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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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聂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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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云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云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张云某适用缓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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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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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离开事故现场,有对部分伤者实施急救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某宜赔偿了小部分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除被告人之外的九名伤者均证实,被告人肖某宜在驾驶过程中不时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未专心驾驶。被告人肖某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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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柴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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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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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及其他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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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刘某1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池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池某某适用缓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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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确定起点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减少基准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河南省遂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中“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或管制”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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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一至二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增加基准刑,案发后让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减少基准刑。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万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可以对被告人万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万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万某甲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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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余某亲属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余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过程,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自首,通过赔偿取得谅解,均可以减少基准刑。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安陆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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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周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周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丁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丁某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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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确定起点刑,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均可减少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为6个月。因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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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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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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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雷某的亲属以及被害人丁某、卢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通过赔偿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安陆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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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席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云梦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周某甲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周某甲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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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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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拒不认罪。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只是致使被害人受伤,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害人亲属在不清楚事故原因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事实。其供述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与证人黄某1、张某的证言、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书一致,又有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7000元的收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造成被害人二次受伤而死亡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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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邹某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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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永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永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永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仍未离开,等待警察带到公安局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永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永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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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仍未离开,等待警察带到公安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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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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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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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辛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甲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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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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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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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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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耀龙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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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阙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阙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郭某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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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通过赔偿、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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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陆市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王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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