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计算,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超出交强险限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赔偿被害人邓某乙的家属人民币90000元,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贺某系初犯,已赔偿了被害人邓某乙的家属人民币9万元,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邓某乙未系安全带,应对此次事故的危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贺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在雨天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行至急弯地段注意不够,车速过快,临危措施不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犯罪行为给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郭某某的交通肇事系其在雇佣过程中重大过失所致,雇主黄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付某丁称“付某甲在案发时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付某甲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且梁某丁的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对指定辩护人李沫称“原告方称付某甲酒后驾驶的证据不足,要求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应收鉴定费;被告人付某甲赔偿了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付某丁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甲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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