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离开肇事现场,其行为属逃逸;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且对死者家属及车主的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车主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辽阳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项、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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