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超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超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