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莫世培 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莫世培 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甘清敏 检察官助理:李 燕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虽有犯罪前科,但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系初犯、偶犯,事后鄢某某也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某致其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 甘清敏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