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尹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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