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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