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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