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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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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景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及亲友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凌白未 审 判 员  龚 瑜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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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方某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肇事车辆鄂E×××××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购置有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能够保障被害人方某近亲属主张赔偿权利后其物质损失获得全额赔偿,可作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近亲属法定标准之外的赔偿款项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方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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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熊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关于熊某丙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应对其的伤后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有过错行为。故原审依据过错责任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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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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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报案,积极施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可酌定对其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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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10000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开龙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人民币133246元(已支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7667.8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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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10000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开龙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赔偿人民币133246元(已支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桂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7667.8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绍民、周英、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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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经本院委托被告人杨某甲住所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甲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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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经本院委托被告人黄某某住所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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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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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龙某甲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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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熊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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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尽力赔付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已予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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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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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罗某得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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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虽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未能有效缓和社会矛盾,不宜判处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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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有赔偿保障,能够缓和社会矛盾,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赔偿保障、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法律规定不符,经审查被告人虽在现场等候处理,但其未主动报警,亦不明知他人报警,故不能认定自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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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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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及被害人秦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贺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秦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秦某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240000元因低于应赔偿数额予以支持(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84416元、安葬费据实19360元),因被害人李某某长期随女儿秦某在夷陵区城区生活,应当按城镇居民对待。秦某某请求的医药费5826.29元据实予以支持;护理费据实支持1120元(14天×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有劳动能力,误工费据实支持6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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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司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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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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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鄂EML89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因未及时发现、避让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邓某某,与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蔡某某请求的丧葬费16025元、殡葬费2860元、死亡赔偿金137960元、误工费790.2元,据实予以支持;扣除因被告人王某某未买交强险其应当承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110000元后,下余47635.2元按70%的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尚应承担33344.64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143344.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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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舒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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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舒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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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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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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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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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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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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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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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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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真诚自愿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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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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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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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极积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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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辩护人提出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未附检验人资质证明,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检验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认定只是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且该检验报告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杨某近亲属、被害人龙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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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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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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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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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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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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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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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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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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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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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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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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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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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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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宜昌公交集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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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社会矫正部门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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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起步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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