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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韩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韩庆梅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原告李某按约定向被告韩庆梅提供了借款,被告韩庆梅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韩庆梅偿还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庆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庆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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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游天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游天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为其子偿还债务向原告佟某借款,以及被告游天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偿还借款和原告签定了借款合同,均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借款数额中有预扣付的利息,应予以减除。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对高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上述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到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支持。二被告已偿还13000元,因双方未注明偿还的借款本金13000元属于哪××笔借款,本院视为偿还的借款最早日期2012年11月8日该笔借款部分,该笔借款的本金现为14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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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某与程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某与被告程开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程开明应当清偿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黎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开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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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姜某某与王勇系夫妻,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姜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人民币205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5000元自1998年10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分5厘计算利息;借款本金5500元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厘计算利息)。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汇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当阳市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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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王某、张某某立据向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足以认定,二被告王某、张某某应予清偿,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二被告王某、张某某清偿借款人民币7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张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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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与向伍、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向伍向王某华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华现金200000元,注明此款用于矿山开发,使用期限一年,到期支付王某华本金及利息400000元。向伍向王某华出具借据后,实际给付向伍现金180000元,到期后,该款经王某华催收,向伍未给付借款本息。2011年10月23日,王某华向向伍催收该款,向伍在该借条上注明本金200000元,按银行利息月息10.23‰归还。同时查明,1993年7月16日向伍与李某某登记结为夫妻。本院认为,被告向伍向原告王某华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用于生产,且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向伍、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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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巫某某、杜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巫某某向原告傅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其夫杜春某所承接工程的资金周转,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巫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被告巫某某与原告傅某某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某某、杜春某连带偿还原告傅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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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邓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25万元时,与被告邓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凤某对此知情,故该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与被告邓凤某应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杨某、被告邓凤某偿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从2013年9月份开始计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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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军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祖军要求被告向某某偿还借款,有被告向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其借款之事实,故对原告王祖军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某某辩称借款并未发生,借条系赌博非法债务的高利息所形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因此,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祖军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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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万莉的遗产,其无法定义务为万莉偿还借款,原告邓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某继承了遗产。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请求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万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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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教雄诉黄达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黄教雄主张被告黄达国偿还2012年5月借款8400.00元,被告黄达国对该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黄教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2012年5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黄达国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教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教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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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牛某借款25000.00元,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被告李某某为原告牛某垫付人民币924.00元,在本案中可以抵扣;原告以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借了牛某33000.00元为由,主张全部借款33000.00元均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牛某所借,进而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因其中二笔有明确的债权人,故不能认定全部借款债权人均为原告牛某;被告辩解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牛某借款25000.00元,扣除被告李某某为原告牛某垫付的924.00元,余额240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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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民事活动中,公民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借款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第一次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借款金额为30000元,原告当即扣除利息2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因此,此笔借款本金应确定为28000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50000元,即原告向被告两次借款的本金应确定为7800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月息5%、月息8%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计算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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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来与蒋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虽然二被告蒋某、罗某在借款之时未向原告孔某来出具借款凭据,但通过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二被告无异议的原告举证材料,足以证实原告孔某来给二被告借款20000元之事实和借款日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孔某来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孔某来主张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之时并没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某辩称二被告在离婚时约定被告罗某出面借的债务由罗某偿还,但该约定仅对二被告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债权人向二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蒋某的该辩称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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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方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袁裕贵借款之时与方家秀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家秀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袁裕贵生前所借原告现金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方家秀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家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家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方家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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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蒋某向原告罗某借款30000.00元有2010年9月15日被告蒋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蒋某在婚前向原告罗某借款30000.00元,不因原、被告结婚而产生债的混同,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原告罗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称其已将借款还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蒋某在借款时并没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罗某现主张该债权不受时效两年的限制,故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蒋某偿还借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3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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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邵某、甘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民事活动中,公民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邵某书写“邵某外欠帐”清单,且此清单由被告甘容持有,之后在离婚纠纷庭审中被告邵某再次陈述曾借原告袁某某20000元,被告邵某虽没有直接给原告袁某某出具借据,但是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2012年10月30日二被告离婚纠纷案开庭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邵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的事实。被告邵某与被告甘容夫妻存续期间,被告邵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被告甘容虽辩称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而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在离婚中并没有对该笔债务进行处理,现虽已经离婚,但该笔债务依法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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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兴山龙某实业有限公司、兴山县佳德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鑫祥小贷公司提交的证据1-6、8-10有原件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加盖有龙某实业公司公章,经与龙某实业公司核实该公章属实,虽龙某实业公司否认利润表的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利润表内容不真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鑫祥小贷公司与龙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鑫祥小贷公司与龙某实业公司、佳德木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及其与佳德木业公司、龙人印务公司、杨爱国、谢光翠、杨爱军、万琼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己方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债务本金230043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被告龙某实业公司以2300430元为基数按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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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熊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熊某某下落不明,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忠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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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华与王某某、王某、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春华与王某某、王某、赵某某、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属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姚春华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王某某应该依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姚春华要求王某某归还借款本及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姚春华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低于依照合同约定的月利息2.5%标准,系其自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经查,王某某归还利息时间到2013年10月17日,本院将对履行时间据实考虑,姚春华将利息分段计算无意义。由于本院已充分考虑到姚春华利息损失,其再请求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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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魏某某、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对前期多次借贷情况核算后达成的《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是前期借贷关系的延续,并非发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前期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在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条款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未作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现双方因履行《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发生争议,仍应遵循仲裁条款之约定,纠纷应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黄某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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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魏某某、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对前期多次借贷情况核算后达成的《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是前期借贷关系的延续,并非发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前期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在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条款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未作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现双方因履行《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发生争议,仍应遵循仲裁条款之约定,纠纷应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90元(黄某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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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清与郑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邹某对原告江大清所诉的借款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法律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被告郑某某应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40元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郑某某、邹某在庭审中认可邹某与邹永国共同生活的事实,与本院对周祖华、董化兰等人的调查中的相关陈述相吻合,表明邹某与邹永国、郑某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邹某在邹永国经营的精米加工厂内开办电子厂,且招用的女工长期在精米加工厂吃午餐(未交伙食费),表明邹某与邹永国在经营与收益上是混同的。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登记是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举证责任上看,邹某辩称不应承担邹永国的经营债务,应就其未享用邹永国的经营收益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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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戴某借款,有借据证明,且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可在约定期满后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对原告戴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自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视为原告向被告催告,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对此诉请予以支持,但对诉请利率予以调整。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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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与被告袁某某有资金往来,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代理被告袁某某的胡庆林在与原告陈某办理的全部手续中均未反映出有关借贷情况。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立荣代理审判员 蒋新人民陪审员 陶勇 书记员: 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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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恭喜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借条,意在表明原、被告共同认可的欠款数额及借款事实,现被告对此否认,称系赌债累积而成,原告虽有借条,但主张系现金交付,应就款项的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及交付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与借条佐证,故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它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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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恭喜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借条,意在表明原、被告共同认可的欠款数额及借款事实,现被告对此否认,称系赌债累积而成,原告虽有借条,但主张系现金交付,应就款项的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及交付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与借条佐证,故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它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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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归被告张某某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原告,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向原告童某某偿还借款34400元。上述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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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诚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倪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借款数额、期限和还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案的焦点,分别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尽管被告倪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是向第三人王永红的借款,但第三人王永红及被告倪某、王某、王某某均明确表示该款系原告的出借款,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纠纷的出借人为原告宜昌市诚远物资有限公司。二、被告周某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倪某与被告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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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张某某、姚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主张(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错误,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错误,依法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姚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00000元,是用于姚某某个人交通事故的赔偿,借款时也没有征得许某某的同意,该借款应属于姚某某个人的债务,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并没有损害原告许某某民事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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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诚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倪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借款数额、期限和还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案的焦点,分别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尽管被告倪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是向第三人王永红的借款,但第三人王永红及被告倪某、王某、王某某均明确表示该款系原告的出借款,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纠纷的出借人为原告宜昌市诚远物资有限公司。二、被告周某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倪某与被告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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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某与黄文才、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望某某主张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才、张某偿还原告望某某人民币1万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黄文才、张某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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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曹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诗学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曹诗学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后,经双方对账,曹诗学向赵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曹诗学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向原告赵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现曹诗学一直未偿清借款及利息,赵某某要求曹诗学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经查,曹诗学实际向赵某某实际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而2011年12月25日,曹诗学与赵某某对账后向赵某某出具欠款金额为185000元的欠条1张,系将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属于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行为,因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又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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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燚与邓华、王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人本金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被告邓华、王某某欠原告鲁燚借款57000元,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归还,如果逾期未归还上述欠款,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三分计息至还款之日止。现被告邓华、王某某未依约归还上述欠款,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华、王某某返还鲁燚借款57000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依法减半收取737.5元,鲁燚负担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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