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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某、徐某某等与孙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徐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天安保险宜昌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徐元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261.51,有医疗费票据及鉴定结论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3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977.12元、误工费6270元,计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摩托车修理费86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4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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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某与代少华、王某高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8月20日陈祖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高停放在路侧的摩托车相撞,陈祖某随摩托车摔倒后与避让中的代少华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陈祖某受伤,对陈祖某因受伤所致的损失,因代少华在财保枝江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财保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高未对其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超出部分损失由王某高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超出部分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由王某高和代少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祖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住院应有交通费发生,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陈祖某受伤后一直在检查治疗,且有主治医生不适随诊的医嘱,2013年8月21日还因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检查,且由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故该案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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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对金运菊、李某某、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李某某所有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某某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因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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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桂某、曹某美等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张某与任有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任有清死亡,六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故车辆鄂E×××××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2、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872元、丧葬费17589.5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任有清死亡时已年满72周岁,故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按8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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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覃巍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60周岁,无其他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农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残疾赔偿金为1570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大地财保宜昌公司认为李某某的主张过高,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某的伤情,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9、鉴定费。李某某主张鉴定费1600元,因有相关票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李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39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额赔偿金1570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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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柳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及损失确认的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主张医药费12220.1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计算,住院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0元(20元/天×31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某系城镇居民,其父亲孙朋先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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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柳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及损失确认的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主张医药费41776.10元有病历及出院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可,对支付猇亭区云池卫生所医药费120.00元,宜昌市西陵区窑湾卫生院门诊部医药费86.00元,没有相关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0元/天,住院6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00元(20元/天×66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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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郝正义、兴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发生本次事故的道路系被告岩岭村委会自行规划并施工修建的村级道路。原告主张被告农村公路局、峡口镇政府、岩岭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应是该村道未按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与被告郝正义的驾驶过错原因力竞合,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岩岭村委会未按《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且因无硬化指标等原因被告峡口镇政府、农村公路局未组织或指导竣工验收,但并不能据此推定道路的设计或施工存在瑕疵并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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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鄂E×××××号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原告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原告王某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王某某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先行由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王某某自负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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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郝正义、兴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发生本次事故的道路系被告岩岭村委会自行规划并施工修建的村级道路。原告郑某某主张被告农村公路局、峡口镇政府、岩岭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应是该村道未按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与被告郝正义的驾驶过错原因力竞合,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岩岭村委会未按《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且因无硬化指标等原因被告峡口镇政府、农村公路局未组织或指导竣工验收,但并不能据此推定道路的设计或施工存在瑕疵并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条规定,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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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郝正义、兴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发生本次事故的道路系被告岩岭村委会自行规划并施工修建的村级道路。原告向某某主张被告农村公路局、峡口镇政府、岩岭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应是该村道未按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与被告郝正义的驾驶过错原因力竞合,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岩岭村委会未按《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且因无硬化指标等原因被告峡口镇政府、农村公路局未组织或指导竣工验收,但并不能据此推定道路的设计或施工存在瑕疵并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条规定,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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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郝正义、兴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发生本次事故的道路系被告岩岭村委会自行规划并施工修建的村级道路。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农村公路局、峡口镇政府、岩岭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应是该村道未按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与被告郝正义的驾驶过错原因力竞合,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岩岭村委会未按《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且因无硬化指标等原因被告峡口镇政府、农村公路局未组织或指导竣工验收,但并不能据此推定道路的设计或施工存在瑕疵并致使道路存在缺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条规定,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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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前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应依法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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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袁某某等与陈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袁裕香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陈某虽系未经被告范某的允许驾驶范某所有的车辆,但被告范某作为车主,在本人离开车辆后,未及时锁好车辆,将车辆钥匙放在车上,致使他人可以将该车辆随意启动并开走,对该车辆的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袁裕香虽然系搭顺风车,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害后果自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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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万兴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8、9、10,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被告万兴知认为已安装的假肢价格应按照鉴定意见书予以计算,但是,该笔费用是原告量身定制且已安装的假肢的实际开支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对该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已经过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对该份证据,本庭不予采信。对被告万兴知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及被告财保兴山支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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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屈某某、袁某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朋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鄂PXXXXX号牌皮卡车上的原告袁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被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屈某某负责赔偿,属于被告袁某朋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朋自行赔偿。关于被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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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屈某某、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某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鄂PXXXXX号牌皮卡车上的原告万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被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屈某某负责赔偿,属于被告袁某某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某自行赔偿。关于被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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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袁某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朋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屈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原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原告屈某某自行承担,属于被告袁某朋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朋自行赔偿。关于原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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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文、谢某某等与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权利主体损失数额;(二)责任主体应赔偿数额。(一)关于权利主体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票据总额为39798.48元,扣除已在兴山县合管办报销医药费14235.75元,本院依法认定医疗费损失为25562.73元。2、三原告主张郑秀兰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宜昌实际酌情确定该三项损失计算标准为误工费每天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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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黄某某驾驶鄂E×××××号两轮摩托车将行人何某某撞伤,被告黄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无责任。原告何某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本案投保义务人黄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而原告何某某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黄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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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先行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人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夏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将被告张某某撞伤,被告夏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张某某现同时起诉侵权人被告夏某某和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的相关损失应先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夏某某赔偿。同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提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付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甲类药赔付100%、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赔)核定医疗费用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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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元善诉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邓某某驾驶鄂E×××××号两轮摩托车将行人向元善撞伤,被告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元善无责任。原告向元善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本案投保义务人邓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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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兴元诉曾庆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曾庆元驾驶鄂E×××××号轿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樊兴元受伤致残、摩托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曾庆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樊兴元的相关损失应先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曾庆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樊兴元请求赔偿项目及损失数额认定:1、原告樊兴元的医疗费46193元,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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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请求无责车辆鄂E×××××号、鄂E×××××号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被告人民财保兴山支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关于“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之规定,被告人民财保兴山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在两个无责任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张某某请求赔偿项目及损失数额认定:1、医疗费。原告在兴山县中医医院、兴山县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所花门诊、住院医疗费共计50120.59元,有门诊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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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不持有异议的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虽然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结合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被被告生产的防爆炮弹击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鉴定意见书,被告及第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虽在庭审中申请法庭给予一周时间考虑是否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经法庭给予一周时间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鉴定费用,本院依法按被告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处理,对该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实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给付其护理费用15000.00元,但不足以证实原告的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第三人兴山县人影办设立在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的防雹点发射由被告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生产的防雹炮弹时,因该炮弹在空中爆破不完全,掉落至兴山县榛子乡幸福村二组原告黄某某家中,穿过房顶击中正在料理家务的原告,导致原告右手腕受伤。原告受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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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官某全、官守仲诉倪某、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贵菊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已对死亡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倪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原、被告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倪某为晏某某所雇请的雇员,晏某某依法对倪某的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倪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与雇主对王贵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鄂EHZ919号在中财保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中财保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晏某某、倪某赔偿。对于原告方诉讼请求,其死亡赔偿金因王贵菊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本院认定416800元,丧葬费17589元本院予以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因王某某是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5723元×12年÷5人=13735.2元计算确认,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请求过高,考虑到受害人王贵菊无过错,本院酌情认定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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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与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8日8时,张正林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彭某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尾部追尾相刮擦导致摩托车倒地、张正林伤亡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彭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正林负主要责任的认定,结合本案案情即张正林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状态估计不足,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尾部相刮擦,被告彭某某驾驶后部尾灯、转向灯缺失的机动车导致后面来车无法准确判断车辆运行状态,故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20%、张正林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张正林的医疗费3002.6元、交通费361元有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加以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死亡赔偿金157040元(7852元/年×20年=157040元),丧葬费17589.5元(35719元/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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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秦某某、贾乾某、贾某某、秦某某与黄松某、康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2张收费票据系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出具的,且收费项目中均包含住宿费,可以证明原告秦某某在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在校住读的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黄松某辩称,其承包被告康某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属实,但将合同中拆旧工程发包给喻明号,原告秦某某系喻明号雇请的工人,其仅负连带责任;原告秦某某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自身应负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秦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且在出事后,被告自己对原告进行了积极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生活费。被告黄松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查询1份,收条(证明)8张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黄松某为原告秦某某支付转院交通费、医疗费及部分现金共计11500元。原告秦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中部分现金用以支付医疗费,本院对被告黄松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康某某公司辩称,被告黄松某将承包合同中拆旧工程承包给喻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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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某等与王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于造成陈艳死亡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黄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且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由此四原告与王某、王某某之间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关于四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陈艳、黄某、黄某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4年起,陈艳一家人租住于宜昌四八二0机电有限公司家属楼,陈艳一直在城镇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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