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宇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兴山县惠多多超市设卖场,聘请被告黄金莲从事产品促销工作并于2013年3月至5月间每月向被告黄金莲支付工资800.00元和随工作发放社保补助200.00元。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兴山惠多多超市虽对被告黄金莲实施考勤打卡等制度约束,但其是为了便于超市统一管理,而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给被告黄金莲是原告,有被告提供的新线存折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与原告庭审中自认和惠多多超市证明等证据相印证。原告虽在庭审中诉称是代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向被告黄金莲发放工资,但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金莲工作期间原告虽随工资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社保补助,但其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补缴。鉴于社保缴费中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金不能补缴,但从公平、公正、便捷的角度,原告应承担被告在其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支付社保补助的差额39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虽然甲丁公司否认马某取得《收入证明》的合法性,但不能证明马某是非法取得的,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以此可以确认双方在2012年11月已建立劳动关系。马某自认于2012年12月离开甲丁公司,于2013年1月又进入甲丁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此时连续计算。2、甲丁公司否认与马某于2013年7月以前建立劳动关系,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某主张2013年1月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从2013年2月以后,甲丁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马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600元(1200元×8个月)。3、马某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马某应另案主张权利。4、由于马某在甲丁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故其主张失业金赔偿的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职工退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星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依法应终止。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星某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被告星某公司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原告刘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星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刘某某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刘某某提出由被告星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不予支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星某公司约定原告刘某某不要求被告星某公司办理社会统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星某公司要求补办社会保险,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由原告刘某某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旭达公司以《员工录用通知函》书面形式录用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接受《员工录用通知函》进入被告旭达公司上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旭达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告张某某提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被告旭达公司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旭达公司以《员工录用通知函》书面形式录用被告田某,被告田某接受《员工录用通知函》进入原告旭达公司上班,原告旭达公司与被告田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告旭达公司提出由被告田某赔偿车辆损失的问题。原告旭达公司仅陈述被告田某工作中造成车辆损失,而无相关证据证实,应由原告旭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应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田某提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原告旭达公司向被告田某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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