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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万兴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8、9、10,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被告万兴知认为已安装的假肢价格应按照鉴定意见书予以计算,但是,该笔费用是原告量身定制且已安装的假肢的实际开支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对该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已经过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对该份证据,本庭不予采信。对被告万兴知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及被告财保兴山支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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