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8、9、10,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被告万兴知认为已安装的假肢价格应按照鉴定意见书予以计算,但是,该笔费用是原告量身定制且已安装的假肢的实际开支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对该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已经过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对该份证据,本庭不予采信。对被告万兴知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及被告财保兴山支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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