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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不持有异议的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虽然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结合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被被告生产的防爆炮弹击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鉴定意见书,被告及第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虽在庭审中申请法庭给予一周时间考虑是否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经法庭给予一周时间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鉴定费用,本院依法按被告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处理,对该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实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给付其护理费用15000.00元,但不足以证实原告的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第三人兴山县人影办设立在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的防雹点发射由被告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生产的防雹炮弹时,因该炮弹在空中爆破不完全,掉落至兴山县榛子乡幸福村二组原告黄某某家中,穿过房顶击中正在料理家务的原告,导致原告右手腕受伤。原告受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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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秦某某、贾乾某、贾某某、秦某某与黄松某、康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2张收费票据系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出具的,且收费项目中均包含住宿费,可以证明原告秦某某在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在校住读的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黄松某辩称,其承包被告康某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属实,但将合同中拆旧工程发包给喻明号,原告秦某某系喻明号雇请的工人,其仅负连带责任;原告秦某某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自身应负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秦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且在出事后,被告自己对原告进行了积极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生活费。被告黄松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查询1份,收条(证明)8张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黄松某为原告秦某某支付转院交通费、医疗费及部分现金共计11500元。原告秦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中部分现金用以支付医疗费,本院对被告黄松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康某某公司辩称,被告黄松某将承包合同中拆旧工程承包给喻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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