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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