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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大平阳财险北京分公司、人寿财险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邵某某、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驾驶黑JW6880号小型轿车在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公路与19委路口处将原告蔡某某撞伤已构成侵害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又在被告人寿财险双鸭山市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再由被告人寿财险双鸭山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予以赔付。被告邵某某、邵某系兄妹关系,被告邵某为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邵某某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占有使用该车辆,为此,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83,593.77元,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方均无异议,为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186.80元/日计算的标准过高,且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应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137.00元/日计算为宜,原告住院7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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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锦亮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称肇事司机未持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故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提醒义务,其据此要求免赔商业三者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徐红娣在事故中受伤致死亡,张某某等人作为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肇事司机已受到刑事处罚为由要求不承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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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侯爱某与上海安畅汽车牵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关于徐志忠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但从道路事故证明及事发现场照片来看,被告徐志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存在明显过错,虽然鉴定结论排除了徐志忠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王海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可能,但是并不排除两人之间或车与人之间发生碰撞的可能。从事发现场环境分析,事发时徐志忠与王海童迎面行驶,双方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因安畅公司车辆的违规占道停车变得十分狭窄,若徐志忠不逆向行驶,王海童就不存在会车时为避让徐志忠的电动自行车,撞到了违规停靠的安畅公司车辆,即便当时王海童与徐志忠之间、车与车之间或车与人之间并未发生碰撞,但徐志忠的逆向行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徐志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志忠辩称无证据证明与王海童发生碰撞,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安畅公司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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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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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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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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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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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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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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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与上海韬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传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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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位平、陈彩英、朱霞丽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物损费,计111,538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朱位平、陈彩英、朱霞丽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1,000,000元;三、谭永启赔偿朱位平、陈彩英、朱霞丽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律师费,计357,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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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潘某某等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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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由刘某某购买,挂靠在家全物流名下,以上事实本案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家全物流法定代表人许家全在向公安部门的陈述中确认张昌杰系刘某某雇佣并向公司报备,而本案审理中家全物流称两者系合作关系,但刘某某和家全物流均未提供证据推翻许家全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本院确认张昌杰系刘某某所雇佣,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雇员张昌杰的工作具有安排、指示、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刘某某称其不知道张昌杰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则属于疏于审查,存在过错;若其知道张昌杰持实习期驾驶证,未安排持同等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情况下,安排张昌杰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则属于工作安排不当,存在过错。张昌杰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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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玖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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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此外,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还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并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现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程度达到十级,故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31398.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依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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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玖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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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此外,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还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并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现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程度达到十级,故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31398.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依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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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此外,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还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并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现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程度达到十级,故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31398.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依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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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某某、刘某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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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向伤者赔偿以及向侵权人追偿的范围是人身损害。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应当按照广义理解,即包括医疗救治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原告在另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生效判决中,被判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垫付责任,并已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故其有权就上述已经赔付的款项向侵权人追偿。被告刘某进无有效驾驶资格,是构成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张某某是车辆所有人,张某某对车辆有管理责任,张某某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质的刘某进驾驶,存在过错,且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张某某与刘某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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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南汇东海镇继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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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银银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张仙娣无被查证的违法行为。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张仙娣的行驶方向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事故证明还载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现中银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张仙娣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但许银银并未对上述事故认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中银保险公司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仙娣存在违法行为。且张仙娣所经过无信号灯控制路口地面标识为斑马线人行道,涉案机动车从加油站辅路右转进入主干道也应减速让行,造成本起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故就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无证据证明张仙娣在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理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中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综上,中银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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