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仅裁定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再审后对刑事部分一并处理不当。对薛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朱应蕾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小燕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应蕾与薛某某、董文生共同从事盗窃犯罪行为,在转移盗窃赃物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已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朱应蕾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对他人及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从事该行为,其并非善意乘坐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再审判决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适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小燕的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杨路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要件是不同的。肇事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所列情形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于车辆所有人,《解释》则在第七条中作出特别规定,即只有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才可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对于何谓重大交通事故,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栾飞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虽明知车辆系报废车辆仍指使他人驾驶,但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仅为一般交通事故,不符合车辆所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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