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看这事儿?吉林省高院给出了明确说法!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得是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无法控制的重大变故,比如经济危机、政策剧变这种,属于“被动”情况。可这案子里,公司是为了追逐更高利润,把东北和西北大区合并,选了西北大区的负责人顶替邱某的岗位。这属于公司主动调整内部结构,根本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阅读更多...好了,讲完案例,咱们来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内容。除此之外,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咱们这个案例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公司因为厂房租约到期,客观情况变了,合同履行不了,只能搬迁。法律允许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和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如果谈不拢,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要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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