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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