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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提出对被告人吉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吉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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