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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孙某某自2015年4月开始已在其他单位工作,故孙某某主张2015年4、5、6、7、8、9月份的工资无事实依据。因利民物业公司未提供已支付孙某某2015年2、3月份工资的证据,故扣除孙某某自认已领取的1700元工资后,利民物业公司尚拖欠孙某某工资2300元;利民物业工资以孙某某未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孙某某11个月双倍工资,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惩罚是法律明确规定,故利民物业公司的上述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孙某某主张利民无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000元,利民物业公司以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拒绝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利民物业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形,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利民物业应依法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孙某某的工作年限计算为7000元(2000元/月×3.5月)。至于,孙某某要求与利民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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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欣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冯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对处理被上诉人看病费用达成的协议,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该2万元系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的看病费用。该纠纷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本项诉求应按劳动争议处理。该协议书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上诉人主张该协议是在胁迫下作出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索要该笔钱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既未提出起诉也未提出反诉,但一审法院支持了冯某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上诉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冯某在一审提出的赔偿金的问题与本诉具有不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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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文与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建文与宣钢化工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宣钢化工公司职工王玉红承包电修组雇佣张建文,因王玉红无用工主体资格,其用工责任应由宣钢化工公司承担。原审认定宣钢化工公司与张建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对张建文要求宣钢化工公司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和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负有对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宣钢化工公司掌握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不予提供。故原审判决对张建文此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宣钢化工公司解除与张建文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提供合法解除的理由,且张建文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宣钢化工公司应向张建文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非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赔偿金。对此赔偿金,张建文要求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846.66元进行计算,因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在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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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文与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建文与宣钢化工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宣钢化工公司职工王玉红承包电修组雇佣张建文,因王玉红无用工主体资格,其用工责任应由宣钢化工公司承担。原审认定宣钢化工公司与张建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对张建文要求宣钢化工公司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和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负有对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宣钢化工公司掌握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不予提供。故原审判决对张建文此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宣钢化工公司解除与张建文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提供合法解除的理由,且张建文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宣钢化工公司应向张建文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非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赔偿金。对此赔偿金,张建文要求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846.66元进行计算,因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在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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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文与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建文与宣钢化工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宣钢化工公司职工王玉红承包电修组雇佣张建文,因王玉红无用工主体资格,其用工责任应由宣钢化工公司承担。原审认定宣钢化工公司与张建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对张建文要求宣钢化工公司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和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负有对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宣钢化工公司掌握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不予提供。故原审判决对张建文此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宣钢化工公司解除与张建文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提供合法解除的理由,且张建文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宣钢化工公司应向张建文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非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赔偿金。对此赔偿金,张建文要求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846.66元进行计算,因张建文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在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加班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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