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仍然冒充肇事者包庇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审理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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