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提出自己没有逃逸情节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单某、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驶肇事车辆离开案发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某提出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庭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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