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其主体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某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受上诉人聘用后,接受其管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并按月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是被上诉人拒领工资,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容某鑫海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且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刘凤文最终主张的是对名下存款的所有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且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刘凤文最终主张的是对名下存款的所有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且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刘凤文最终主张的是对名下存款的所有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容执异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认定错误,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析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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