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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借款110,000.00元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逾期未还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10,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