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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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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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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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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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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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