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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密山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因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已在本院(2015)鸡民终字第64号案件中已提出,本院已予审理,故本案中不再赘述。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赵某某1995年-2013年各项加班费及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赵某某应对1995-2011年其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一、二审中其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本院(2006)鸡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密山市人民医院为其补发节假日及延长劳动时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即2005年4月前的加班工资问题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因此赵某某对此期间的加班工资请求属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审理。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赵某某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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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医院、马淑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6月,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补签了2007年至2013年的聘用合同书,并为马淑娣办理了养老保险,虽密山市人民医院辩称补签合同是对从事多年的保洁人员给予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证明双方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辩解理由不足以否认其与马淑娣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已形成劳动关系,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马淑娣2007-2013年各项加班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马淑娣应对2007-2011年其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一、二审中其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马淑娣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故其应承担2012-2013年期间马淑娣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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