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姚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姚某某系从车上跌落车外受伤,因此不能将姚某某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也就不能成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73.00元,由支明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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