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该份证据能证明280,000.00元借款是车娇岩和张建业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笔80,000.00元的借款约定了月利月三分的事实,而并没有约定全部借款的月利都为三分。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部分予以认定。2.借据复印件3份,原件在(2018)黑0227民初2035号卷内,证明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相符。被告车娇岩质证认为,对借据没有异议。被告张建业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故对该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3.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张建业、车娇岩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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