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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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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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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已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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