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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酒后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人郝某某、海某一、邢某甲、邢某丙能够证实刘某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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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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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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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冀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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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但该行为同时系其法定义务,应从严掌握。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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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费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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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被害人家属韩某证言证明梁某某没有到医院对被害人救治;出警民警郭某某也证明他赶到现场时肇事司机不在现场。梁某某称离开现场到外地是为被害人筹款,但至其归案,梁某某并未向被害人提供资金。上述证据证明梁某某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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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与王某1、韩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够委托他人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重大过失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作为乘员在车内死亡,因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乘员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作为承保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合理数额后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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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对主张的护理费以王翠萍一人护理石某实际减少收入10319.96元计赔;对营养费以住院每天30元标准共计2490元计赔;即医疗费128843.94元、护理费10319.96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49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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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依法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医疗费用,依证据应认定为15567.1元;交通费为11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害人住院3日,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每日100元标准计算,费用为300元;护理费,按照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中其他服务业36307元为计算基数,按一人护理计算,费用为2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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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及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坦白的量刑意见,经查,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刘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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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书华、邓叶、邓帅、董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而不是按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书华、邓叶、邓帅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按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无不妥,有被害人邓某由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制发的2010年、2011年在该市的暂住证明为证。故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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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关于上诉人罗某及其辩护人以及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卷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故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因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实,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应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警依职责按程序依法作出,故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判依照二上诉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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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毛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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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亦请求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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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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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属于存在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应当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阎春东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出租人,在向他人租借车辆时,应认真审查租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由于审查不严,致使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王某某租驾汽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对被告人王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情节,确定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阎春东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以外3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以外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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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书文 审 判 员  王东明 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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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班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犯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均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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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套挂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辆,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由于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期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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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金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以刑罚,属有前科,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对于其有前科的情节,不能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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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此次系过失犯罪,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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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领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领结伙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某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罗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罗某某、王某丁、王某戊上诉称,请求判决增加五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意见,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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