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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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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洪某交通肇事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林 书记员: 杨如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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