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魏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魏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魏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贾XX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意见对贾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丁XX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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